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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本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老机场内,名称为“丰鑫苑”商住楼第一层1975.99平方米,第二层2298.83平方米,第三层1212.16平方米,地下负一层2241.41平方米房产,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莲湖区劳动南路老机场内(丰鑫苑)第一层1975.9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1075108002-5-1-10101-1),第二层2298.83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1075108002-5-1-10201-1),第三层1212.16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1075108002-5-1-10302-1),地下负一层2241.41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1075108002-5-1-1F101-1)。以上被依法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抵押或买卖;二、冻结被告陕西中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资金1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