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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建林与赵小东、罗建民合伙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林与被申请人赵小东、罗建民合伙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东、罗建民长期不在家居住,本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协助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