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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反诉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浩忠、白山虎,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反诉原告)。负责人高居善,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良、赵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反诉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均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均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西安神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587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