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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史财安与赵合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财安,赵合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史财安。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合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财安与被告赵合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财安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财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XX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