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52号原告:叶××。被告: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杨××、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计67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忠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