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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52号原告:叶××。被告: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杨××、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计67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忠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马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