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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77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775-1号原告: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