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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某某与被申请人安某某、安某某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住永寿县监军镇,农民。被执行人安某甲,住址、身份同上。被执行人安某乙,住址、身份同上。申请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安某乙赡养一案申请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的(2008)永民初字第000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履行了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一年的赡养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分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后,申请人可于2010年5月后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