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伟仁与何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仁,何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5号原告:洪伟仁,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村2-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8006163112。被告:何国军,椒江区葭芷街道东上洋村,公民身份号码:××15。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伟仁与被告何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伟仁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保全费12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洪伟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