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孙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孙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某名下的座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紫竹公寓23幢502室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某名下的座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紫竹公寓23幢5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良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