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9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甲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