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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9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甲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