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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涂建华与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建华,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涂建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北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862014-6。法定代表人燕荷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洪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