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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4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志成、楼志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63号原告楼志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4组。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成与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志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