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文耀与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耀,浙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周文耀。委托代理人:金叶根。被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7551)。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后童。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耀诉被告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