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口。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8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人民陪审员 楼百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