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楼。负责人:孔××。原告邵××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因此,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提交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