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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蒋甲、海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蒋甲,海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4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某某。被告:蒋甲。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乙。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蒋甲、海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850000元及利息(暂计346248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c5223、浙f-×××××、浙f-×××××、浙f-×××××、浙f-c5875、浙f-×××××、浙f-×××××、浙f-×××××、浙f-c5027、浙f-×××××、浙f-×××××、浙f-×××××、浙f-×××××、浙f-c220、浙f-×××××、浙f-×××××、浙f-c238共17辆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