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敏诉成都玉润通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成都玉润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陈敏,女,汉族,我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汤朝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梅,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成都玉润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叶玉来。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敏诉被告成都玉润通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捷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原告陈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敏负担。审判员 徐 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