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长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继延,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