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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为与被告叶与叶某某、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为与被告叶,叶某某,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58号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住所地玉环县××街道××潭××区。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场××路××室。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为与被告叶某某、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巧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经营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卫生洁具、水暖设备、燃气具批发、零售的企业。2007年8月份第一被告要对其所购置的“欧洲花园”新居进行装修,故将该事项委托给了第二被告,后由两被告来原告处预定了装璜材料,原告按照被告方的要求,陆续向其提供了装璜材料。后原告向被告方结算货款时,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货款。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某告支付货款17821.90元。被告叶某某辩称:1、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其未从原告处购买任何装饰材料,更未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提供的七份收货清单,虽然上面标明欧洲花园嘎纳座9单元201室,但并没有其收货签字,且该收货清单系原告单方出具,不能作为原告与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3、通过该收货清单,只能证明清单上署名的李甲等人对该货物有收悉责任,不能证明该货物系供给其使用。4、即使收货清单上系第二被告台州大视野装饰公某工作人员的签字,也仅仅能证明原告与第二被告台州大视野装饰公某之间存在收发货物关系,不能说明该材料确系供给其使用。综上,其未从原告处购买材料,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曾拖欠过原告的任何款项。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替被告叶某某装修玉环欧洲花园9幢9单元201室是事实。而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告叶某某与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向某告购买装璜材料的是被告叶某某。只是原告将装璜材料送往装修场地即玉环欧洲花园9幢9单元201室时,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签收确认而已。据此,原告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共同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被告叶某某因装修自己居住花园嘎××单××室,与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装修协议。2007年8、9月份,原告运送装修材料到被告叶某某处,由被告台州大视野装饰有限公某的职工李乙等人签收,共计材料款17821.90元。后原告为货款向两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货单七份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叶某某的套房装修提供材料,而由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接收装修材料的事实清楚。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装修材料款应由被告叶某某负责支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庭审中经本院释明,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两被告的装修合同,使本院对两被告关于装修材料价款支付这一节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其作为装修材料的接收人,应先负责材料款的支付,至于已支付材料款与被告叶某某之间的关系,由其另行处理。另外,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材料款人民币17821.90元。二、驳回原告玉环县××工程有限公司蓝天××超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元,由被告台州××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玲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