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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东芬与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芬,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4号原告杨东芬,港镇城关环潭路4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海宝、高鸿伟,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三合潭。法定代表人黄小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芬与被告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50元,由原告杨东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4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杨东芬,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潭路4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海宝、高鸿伟,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三合潭。法定代表人黄小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芬与被告玉环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50元,由原告杨东芬负担。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