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183-x)。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昆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8111-1)。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