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华海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南,系董事长。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钱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纯青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