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一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一初字第157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朱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21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尚有3万元债务。由于夫妻间没有很好地沟通,根本没有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自2009年2月起,被告回娘家至今不归。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的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21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我是不同意离婚的,原告讲我婚后未生育没有依据。我怀孕6个月的时候摔倒过,原告没有好好的照顾我。被告朱某未提交有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互尊互谅,互相体贴,还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之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