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与吴亚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吴亚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55号原告: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402室法定代表人:王可英,执行董事。被告:吴亚平,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路82弄3幢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亚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亚平和吕婴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区桔乡三区4幢1单元12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亚平和吕婴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区桔乡三区4幢1单元12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