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富信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富信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51号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法定代表人:龚飞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柏年,男,系原告员工。被告:宁波市鄞州富信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横涨村。法定代表人:鲁曲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富信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