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昌能与潘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能,潘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号原告:许昌能,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东路212-4号。被告:潘明强,农民,住天台县三合镇亭头工业区。原告许昌能与被告潘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能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昌能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