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骆某某、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骆某某,陈乙,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160号原告:陈甲。被告:骆某某。被告:陈乙。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江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骆某某、陈乙、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骆某某、陈乙、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阮XX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