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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良,唐山市丰润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凤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