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保良,唐山市丰润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凤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