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路××车××有限公司、宁波××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路××车××有限公司,宁波××厂,宁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家。法定代表人:许××。被告:宁波路××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东区世纪路××号。法定代表人:龚甲。被告:宁波××厂。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任××。被告:宁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山镇××村。法定代表人: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路××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