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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路××车××有限公司、宁波××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路××车××有限公司,宁波××厂,宁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家。法定代表人:许××。被告:宁波路××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东区世纪路××号。法定代表人:龚甲。被告:宁波××厂。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任××。被告:宁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山镇××村。法定代表人: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路××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