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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文利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村第八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利,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八行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03号申请人田文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第八行民小组〔以下简称皇子坡八组〕。诉讼代表人沈建荣,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皇子坡八组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的诉讼代表人称组上的财务均由村上管理,自已无权利支配财务。被执行人皇子坡八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八组以其村委会的名义即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