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狄绍满、狄绍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大楼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春晖,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绍满,温岭市泽国镇联树泽楚路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狄绍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