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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朱晓云与陈秀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云,陈秀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朱晓云。委托代理人:乐太国。被告:陈秀青。原告朱晓云与被告陈秀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北方独任审理。原告朱晓云的委托代理人乐太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秀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云诉称,2009年5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水电工程宽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秀青未作答辩。原告朱晓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陈秀青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朱晓云豪丰工地水电工程款肆万元正欠款人:陈秀青20**.5.13”,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水电工程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陈秀青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陈秀青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完成定作任务后,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秀青支付原告朱晓云支付水电工程欠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40元,共计诉讼费880元,由被告陈秀青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