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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华海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华峻,系董事长。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铜罗循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庚训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890元,依法减半收取8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5元,由原告浙XX海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纯青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