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熙与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熙,陈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0号原告:张熙,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小兵,男,汉族,蚌埠市华夏医院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熙诉被告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熙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