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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伟雄与程秉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雄,程秉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4号原告:蒋伟雄,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作揖坊38号。被告:程秉余,梁桥村塘桥坝10号。原告蒋伟雄为与被告程秉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09年11月30日为吕卫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担保,并立据一份。约定在同年12月15日前由担保人负责归还上述借款,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解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伟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