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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吴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湖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吴民,又名孙吴明,原系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京军,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吴民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峰美、马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吴民及其辩护人杨京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湖州吴兴林金石矿法定代表人沈金林在该矿核定资源开采完毕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为继续开采矿山资源,要求时任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孙吴民给予帮助。在被告人孙吴民的协调下,该矿获得了“降峰排险”项目,得以继续开采矿山资源至2009年8月。为了感谢被告人孙吴民的帮忙,沈金林于2009年6月在孙的办公室先后两次共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吴民均予以收受。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吴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吴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吴民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孙吴民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湖州吴兴林金石矿法定代表人沈金林在该矿核定资源开采完毕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为继续开采矿山资源,要求时任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湖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孙吴民给予帮助。在被告人孙吴民的协调下,林金石矿获得了“降峰排险”项目,得以继续开采矿山资源至2009年8月。为了感谢被告人孙吴民的帮忙,沈金林于2009年6月在孙的办公室先后两次共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吴民均予以收受。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吴民主动向单位组织和中共湖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同月27日,被告人孙吴民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沈金林(湖州市吴兴林金石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其为了林金石矿能够在石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石矿,要求孙吴民在石矿降峰排险项目上帮忙,并分别于2009年6月2日及16日,到孙吴民的办公室向孙吴民行贿,每次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的事实。2、证人黄宝明的证言,证明林金石矿老板沈金林在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为了继续开采,约其到市安监局找孙吴民和黄维进及国土局的龚西征和孙国权,答复无法调整矿山红线图、无法再办安全许可证。2009年6月中旬,杨晓群打电话给其说林金石矿申请降峰排险要求审批,经其同意,杨晓群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3、证人黄维进的证言,证明林金石矿的生产许可证到2009年3月份到期,吴兴区安监局发文通知停止生产,但采矿许可证是到8月份才到期,因此沈金林到市安监局申请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但因该矿的资源已经开采完,按规定不能延长,其将此事向孙吴民副局长汇报过。之后,沈金林由妙西镇的黄宝明陪同前来询问,其说明无法延长。2009年5月25日,由孙吴民主持以矿整办名义召开协调会议,会上孙吴民提出计划在林金石矿搞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以场地平整的报批办法办手续,名义是“降峰排险”项目,同时提出要对林金石矿进行现场踏勘。4、证人钟炳顺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5日市矿整办召集各涉矿部门开会协商,林金石矿的降峰排险项目工程也列入会议议程,孙吴民提出林金石矿将来要作为危化品的储存仓库,边上有几个小山峰要降下来,排除危险。因为当时林金石矿还没有向市矿整办提出书面报告,所以在会议纪要中没有记录此事。之后其与其他涉矿部门到林金石矿区现场踏勘过。林金石矿要求降峰排险的申请,通过市矿整办审批同意形成批复后,转给市国土资源局。5、证人姚允修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6月16日,林金石矿的沈金林拿着要求降峰排险的申请到市矿整办审批。当时孙吴民和钟炳顺都不在办公室,其就打电话请示孙吴民,孙吴民称林金石矿的情况在协调会议上已经开会通过了,并且在6月9日已经组织相关部门踏勘完毕,同意排险。孙吴民让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排险,并让内勤林红水盖上矿整办的印章。6、证人林红水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16日,林金石矿的老板沈金林拿着降峰排险的申请报告到市矿整办来,当天孙吴民和钟炳顺都不在,市矿整办的姚允修就打电话请示孙吴民副主任,经孙主任同意后姚允修在该申请报告上签署了意见,并由其加盖了市矿整办公章。7、证人孙国权的证言,证明林金石矿的安全许可证在2009年3月份到期,按规定林金石矿3月份要停产,但是采矿许可证要到8月份才到期。当时林金石矿的沈金林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安全许可证的期限能延期至8月份,但市安监局未同意延期。后来沈金林及妙西镇分管工业的黄宝明找到其,要求想想办法让林金石矿继续开采到2009年8月份,当时其没有同意。后来孙吴民为此事找其商量,其提出先由矿整办组织人员到林金石矿现场踏勘,再建议由市矿整办召开协调会议。后来在会上孙吴民提出林金石矿场地要平整一下,今后可以作为一个危化品储存仓库用地,项目的名义叫降峰排险,但报批的手续是以场地平整项目的手续来办,会上大家都基本同意这个方案。6月上旬的时候,由市矿整办牵头进行了现场踏勘,确定了降峰排险方案。之后大约在6月中旬,林金石矿通过妙西镇政府向市矿整办提出了降峰排险的申请,经市矿整办审核同意后,该申请又转到市国土局矿管处,其批准了该项目。8、证人张春荣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22日,矿管处孙国权处长拿着林金石矿进行降峰排险的申请,要求其查一下采矿许可证的到期时间,查好后孙国权让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其问分管的龚西征书记是否知道此事,孙国权称龚西征知道的,于是其就根据孙国权的意见草拟了个意见,经孙国权同意后签署到该份申请报告上,签署的意见是“同意市矿整办意见,排险开采期限到2009年8月23日”。其写好意见并盖上国土局的公章后将该申请报告交给了孙国权。9、证人龚西征的证言,证明林金石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9年3月份到期,到期后就要关停,而采矿许可证是在2009年8月份到期。沈金林为此事曾找过其,想让市国土局再批点资源量,但其未同意。2009年5月,妙西镇的黄宝明副镇长和沈金林为此事找其,其也未同意。10、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证实湖州吴兴林金石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8月至2009年8月。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为2006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11、湖州市吴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书,证实湖州市吴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3月30日通知林金石矿于2009年3月31日停止一切开采活动。12、关于要求对湖州吴兴林金石矿进行降峰排险的申请报告,证实湖州吴兴林金石矿于2009年6月16日提出进行降峰排险的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13、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暂扣款收据,证实孙吴民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及退赃情况。14、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湖州市干部任免通知、湖州市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证实孙吴民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07年8月27日,湖州市委任命孙吴民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2007年9月10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孙吴民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证实孙吴民原系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吴民的人口信息情况。被告人孙吴民的供述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吴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吴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亲属能代为退清全部赃款,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孙吴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吴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二、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明代理审判员  潘轶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