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季涛与张世宏、蒋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涛,张世宏,蒋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02544号原告季涛,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宏,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蒋宏亮,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恩德委托代理人肖宏,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涛诉被告张世宏、蒋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涛撤回对被告张世宏、蒋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涛承担。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