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牛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