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昌明与俞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明,俞鹏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44号原告:王昌明,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上张村11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鹏尧,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义年村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明与被告俞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明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明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84元,依法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王昌明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