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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昌明与俞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明,俞鹏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44号原告:王昌明,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上张村11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鹏尧,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义年村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明与被告俞鹏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明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明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84元,依法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王昌明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