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珠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栋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催字第94号申请人杭州珠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明。申请人杭州珠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支行,出票人杭州珠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珠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玖玖仟陆佰壹拾元整,出票日期24日,收款人无,号码为04141871的银行转帐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乐清树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