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宁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环城北路××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