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147号原告: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和。委托代理人:叶进恒。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和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