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吴某某等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徐某某、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浙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吴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浙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