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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吴某某等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徐某某、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浙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吴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浙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