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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元甲、元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元甲,元乙,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蒋××。被告:元甲。被告法定代理人:元乙。被告:元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元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亚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