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元甲、元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元甲,元乙,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蒋××。被告:元甲。被告法定代理人:元乙。被告:元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元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亚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