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49号申请人冯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8000元。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存款在沣东办七里铺村委会名下存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帐户上的银行存款184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