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慈溪市××机械厂、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慈溪市××机械厂,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9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村。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慈溪市××机械厂、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