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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慈溪市××机械厂、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慈溪市××机械厂,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9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村。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慈溪市××机械厂、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