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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枢航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枢航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18号原告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56号745室。法定代表人李山,该公司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枢航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C区18号。法定代表人薛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天枢航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所欠费用,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焦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