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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汪××,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49号原告:林××。被告:汪××。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调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圣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