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汪××,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49号原告:林××。被告:汪××。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调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圣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