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与被告台州巨泰汽车配件与台州巨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与被告台州巨泰汽车配件,台州巨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60号原告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龙潭村下凉村。法定代表人汪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巨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小王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建祥,经理。原告奉化市富银汽车球笼附件厂与被告台州巨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台玉商初字第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继续保全并无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台州巨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帐号为40×××01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楚门分理处帐号为12×××0427×××68帐户内的存款计人民币46094.53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