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6号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郑××、叶××。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源: